懲治盜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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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盜匪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3 年 7 月 2 日制定公布10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34年4月26日令本條例施行期間自期滿之日起展限一年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四月二十日令本條例施行期間自期滿之日起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35年4月10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十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36年4月1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四月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37年4月17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38年6月24日總統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39年5月25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40年4月7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展限一年中華民國四十年四月七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展限一年
中華民國41年4月7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長一年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七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42年4月4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長一年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四月四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43年4月6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長一年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四月六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44年4月1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長一年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45年3月31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長一年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46年4月1日令自同年4月8日起再延長一年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四月一日令自同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 33 年 4 月 8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46 年 5 月 24 日 刪除第8, 10條原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十一條改為第九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於民國39年6月13日、民國40年4月26日、民國41年3月10日、民國42年3月7日均經命令延長施行期間一年、中華民國43年3月8日立法院決議延長施行期間三個月至民國43年6月10日止、經總統於民國43年3月10日命令公布中華民國43年6月8日總統令施行期間延長九個月至民國44年3月10日止中華民國44年3月4日又令施行期間延長一年至民國45年3月10日止
中華民國 46 年 6 月 5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刪除第 8、10 條條文、原第 9 條改為第 8 條、第 11 條改為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0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8 日 廢止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4100015080 號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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